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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卸
應當以安全的方式拆卸滅火器。當滅火器內無壓力時,請采取相應的安全預防措施,并拆卸滅火器頭或閥門。
二,回收滅火器
從噴霧干粉滅火器中除去的剩余滅火劑應分別存放,并按照ABC干粉和BC干粉滅火劑進行存放。此類滅火劑不得用于補充。未噴灑的干粉滅火器中取出的滅火劑應為:滅火器銘牌上注明的滅火劑成分應單獨回收。經檢查并符合有關滅火劑標準,且無異物,可用于補充。
清潔氣體和二氧化碳滅火器中的滅火劑應按照要求進行處理。當用于回收時,應測試其純度和水分含量。經過測試并符合相關的滅火劑標準后,即可用于補充。
三,水壓試驗
報廢范圍內不包括的滅火器缸(氣瓶),氣瓶或不可更換的頭(氣門),帶有間歇式噴霧裝置的噴霧軟管組件,以及氣瓶(缸)和裝置閥頭(閥)等的接頭應進行一次靜水壓試驗。對于二氧化碳滅火器的氣瓶,殘余變形率應一一確定。
液壓試驗應按照滅火器銘牌上規定的液壓試驗壓力進行。在水壓試驗期間,不得有滲漏,部件脫落,開裂和明顯的宏觀變形。二氧化碳滅火器氣瓶的殘余變形率不應超過3%。
通過靜水壓測試的零件應清潔,并且不得使用有機溶劑進行清潔。
四,零件更換
滅火器維修機構應根據滅火器裝配圖和原始滅火器制造商的可更換零件清單更換零件,并且不得更換滅火器筒(缸)。
替換零件應與原始滅火器制造商提供的零件的特性一致。
如果已通過靜水壓測試的氣缸部分脫落,但外部沒有生銹,則可以添加涂層。附加涂層應光滑,平整,顏色均勻,無氣泡和流痕。皺紋等缺陷。附加涂層不應覆蓋銘牌。
每次修理滅火器時,應更換以下零件:密封零件,例如密封板,密封圈和密封墊;水性滅火劑;用于二氧化碳滅火器的超壓安全隔膜。
五,筆芯
在補充滅火劑時,應按照原始滅火器制造商的要求進行操作。
滅火器中不得裝有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重新填充的滅火劑應與原始滅火器制造商提供的滅火劑特性一致。
使用回收的再利用劑進行重新安裝時,應滿足相關要求。
未加注的零件應在重新加注之前清洗。除了水基滅火器的組件外,其他滅火器的部件也應干燥。
ABC和BC干粉滅火設備應分開使用,填充部位應分開,以確保不同類型的干粉滅火劑不會混合和交叉污染。
填充劑應使用專用的填充設備填充。滅火劑的填充量和填充密度應符合該模型。滅火器的填充要求應由重復的名稱確認并記錄。
蓄壓式滅火器中充入的驅動氣體應符合滅火器銘牌上規定的充入氣體和充入壓力的要求。填充時,應根據填充物的環境溫度調節填充氣體的壓力。滅火器壓力指示器用作測量儀器。除水基滅火器外,驅動氣體的露點不得超過-55°C。
滅火器用氣瓶應按照原始滅火器制造商的要求重新加注,或更換為原始制造商提供的充氣氣瓶。
重新注滿的儲存壓力滅火器或氣瓶應進行一次氣密性測試,并且不得有氣泡泄漏。
六,維修記錄及維修標識
應將已修理的滅火器單獨編號,并按編號記錄修理信息,以確保在修理后將其撲滅。槍支的可追溯性。滅火器維護記錄應保存不少于5年。
經工廠檢查合格的每個滅火器,均應附有維修證明。
維護證書的形狀和內容格式由原始滅火器制造商或維護組織設計。維護證書的大小應不少于30cm2,字體應清晰。
維護證書應通過不加熱的方式固定在滅火器的氣瓶(氣缸)上,但不得覆蓋原始滅火器上的銘牌標記。從滅火器的氣瓶(氣瓶)中取出時,應自行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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